(一)申请
1.持有我区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户主(或委托人)到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近期收入证明原件;
(3)按规定应该提交的能够判断其真实生活状况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4)按规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出具的《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原件;
(5)实际居住不在户籍地的申请人,必须提交其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不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相关证明。
(二)受理
1.社区居委会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规范,符合规定,当场予以受理。
2.社区居委会确认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暂时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调查
1.街道社会事务科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委托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申请人居住地将申请人名单及家庭收入等情况公示5日,并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提出调查意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2.提交申请家庭信息进行比对。
3.申请人家庭收入难以核实时,可组织居民代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评议。
4.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委托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承担上述工作。
(四)审核
1.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示、调查(或评议)通过后,将调查材料和调查报告一并报街道社会事务科审核。
2.街道社会事务科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上报材料有异议的,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一步调查核实。
3.街道社会事务科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上报材料审核通过后,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并签署街道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
(五)审批
1.区民政局对街道社会事务科报送材料审查通过且信息比对无疑点后,委托街道社会事务科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将拟批准的申请人情况在其居住地和户籍地公示5日。
2.申请人居住地和户籍地居民对公示没有异议的,区民政局予以批准。
3.申请人居住地和户籍地居民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民政局会同街道社会事务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并重新作出决定。
4.以上工作程序自街道社会事务科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不包括公示时间),区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通知,委托街道社会事务科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发放保障金
1.街道社会事务科从批准享受之月起,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2.保障对象持身份证和银行卡,到指定的银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