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普智慧党建自助服务终端
政策法规
医疗救助办理程序
关键字:医疗救助办理程序

 医疗救助办理程序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像条件:具有历下区户籍(并在历下区长期居住一年以上)、参加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参保),在历下区享受低保及低保边缘待遇的困难居民、一级及二级重度残疾居民、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辖区居民。

(二)救助方式和标准

 1、低保、低保边缘居民

1)在区属医院及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

低保居民符合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以下简称医保范围)内的自负费用全部由相应的医疗机构垫付。

低保边缘居民,符合济南市城镇职工医保门规病种范围(以下简称门规病种)的医保范围内自负费用,由相应医疗机构垫付95%;其它病种,垫付60%。

在区属医院及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低保及低保边缘居民凭医疗救助卡进行身份识别。

2)在非区属医院住院就诊

低保居民,符合门规病种的医保范围内自负费用按90%救助。

低保边缘居民,符合门规病种的医保范围内自负费用按85%救助。

2、辖区其他居民,因患医保门规类重大疾病住院治疗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参照自负费用的额度和家庭实际收支情况,医保范围内自负费按50%救助。

3、低保边缘居民中一、二级重度残疾居民,在医疗救助方面享受低保居民待遇;其他一、二级重度残疾居民,在医疗救助方面享受低保边缘居民的待遇。

4、已办理医保门规的救助对象,应首先在选定的医保定点单位就诊。

5、就诊医院除区属医院及所属医疗机构外,限在济南市医保定点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的公立医院住院。

(三)救助金额计算方法

1、参保的救助对象经医疗保险报销或补偿后,医保范围内的自负部分按上述规定进行救助。

2、对各种补助、社会捐助的医疗费用以及赔付的医疗保险金等进行扣减。

3、因低保、低保边缘及一、二级重残居民在区属医院产生的医保费用超出市医保限额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四)审核和审批

    历下区低保及低保边缘居民大病救助建立在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采取政府救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的方式。

医疗救助工作由区民政局负责,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残联、各街道办事处配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五)资金发放

(一)各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将申请救助人员的相关材料报联审办,联审办审核后汇总医疗救助明细和救助金额报领导小组备案。    

(二)区属医院每季度将本院及所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垫付资金的相关材料汇总后报联审办,联审办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备案。

(三)对其他需救助的特殊事项,由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每半年提出申请,各街道办事处研究汇总后报联审办,联审办核实后按一事一议提出初步救助意见并提交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四)区民政局根据联审结果和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通知所在街道办事处,由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时间为5天)。

(五)区财政局根据研究确定的救助资金申请,分别拨付至区属医院及各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