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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办理
关键字:居家养老办理

居家养老办理程序

一、服务对象范围、服务标准和服务内容

(一)服务对象范围:户籍和居住均在历下区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均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根据购买服务的不同主体,分为政府资助服务和自费购买服务两类。

1. 政府资助服务对象,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老年人:

1)社会散居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

2)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家庭中的失智、失能、残疾、失独、独居、高龄、空巢或仅与残疾子女居住的老年人;

3)重点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劳模中的失智、失能、残疾、失独、独居、高龄、空巢或仅与残疾子女居住的老年人;

4)失独、空巢家庭中的失智、失能、残疾老年人;

5)持有二级以上《残疾人证》的贫困老年人;

670周岁及以上孤寡老年人;

775周岁及以上独居和子女均不在市区生活的空巢老年人;

8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二)服务标准。对确定为政府资助对象的老年人,根据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经济条件、居住环境、认知能力、年龄、特殊贡献等情况,设置100分的评估分值和30分的附加分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分值高低,分别给予一、二、三、四、五类服务,并为部分老年人发放养老补贴卡,养老补贴卡不能提现。持有养老补贴卡的老年人,可到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快餐店或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就餐。

一类服务:对评估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老年人,一般安排 “一对一”服务,每天服务8小时;无人照顾且不能自理的,实施“一对一”或“多对一”824小时服务。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被服务老年人,每月发放300元养老补贴卡。

二类服务:对评估分值在80分(含)至90分的老年人,实施“一对二”免费服务,每位服务员负责照顾两位老人,每周服务5天,每天各提供4小时服务,不能自理的可服务至6小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被服务老年人,每月发放200元养老补贴卡。

三类服务:对评估分值在70分(含)至80分的老年人,实施“一对三”免费服务,每位服务员负责照顾三位老人,每周服务5天,每天各提供2小时服务。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被服务老年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补贴卡。

四类服务:对评估分值在60分(含)至70分的老年人,每月提供30小时免费服务。

五类服务:对评估分值在60分以下的老年人,每月提供20小时免费服务。

   (三)服务内容。主要通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家政服务实体、社会工作机构和社区志愿者等组织向老年人提供以下服务。

1. 生活照料服务:包括助餐、起居、助浴、卫生清理、代办等服务;

2. 家政服务:包括安装维修、清洗、疏通等家政类服务;

3. 精神慰藉服务:包括精神支持、心理疏导等服务;

4. 康复保健服务:包括医疗协助、康复护理等服务;

5. 其他服务:包括文化、体育以及其他老年人需求的服务。

   二、工作流程

(一)申请流程

1.申请政府资助服务的老年人由本人(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向社区居委会提出服务申请,填写居家养老服务老年人申请表(附件2)。

2.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提出申请时,应携带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同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明:

1)持有有效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家庭的老年人,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老人应提供《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独居、空巢老年人的情况,经社区居委会签章证明。

4)市级以上劳模、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应提供证明相关情形的证件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退休工资(养老保险金)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的,老年人申请时应提供存折或发放清单等原件以及复印件;尚未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的,可由社区居委会或发放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6)参加城乡居民基础养老保险金的,应提供城乡居民基础养老保险金的发放证明(存折或发放清单);未参加城乡居民基础养老保险金的,可由社区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

(二)评估流程

1.社区居委会接到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人员按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评估表(附件3)对申请人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评估条件的老年人,应当面做好解释工作。

2.评估人员上门评估时,应详细询问老年人及家属的基本情况,客观、公正、如实地填写评估报告。评估分为首次评估、复检评估、变更评估三种评估类型。首次评估是对初次申请的老年人提供的评估。复检评估是老年人或其亲属对首次评估的结论有异议而申请进行的再次评估,复检评估结论为最终评估结论。变更评估是对已提供服务的老年人定期(两年)和不定期(因政策或老年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进行的评估。

3.评估结论需在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上报街道办事处。老年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到街道办事处申请复检评估,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检评估,复检评估结果为最终评估结论。

4.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对评估结论进行审核,提出老年人享受的服务标准,报区民政局审批。

5.区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审批后及时通知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发放居家养老服务告知书(附件4)。

(三)服务流程

居家养老服务告知书发放后,区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协调服务实体安排服务。服务人员持居家养老服务反馈卡(附件5)为服务对象上门提供服务,由服务对象签字或盖章确认,并接受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监督。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和服务人员要如实填写反馈卡,如发现有不实行为,取消服务对象或服务人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