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一、发放对象
高龄津贴的发放对象是:具有济南市户籍、年龄在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80-99周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贫困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高龄津贴实行按年龄段分档发放,其中80至89周岁、90至99周岁低保老年人分别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200元。原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90岁以上长寿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08〕8号)文件规定继续执行。
三、发放程序
(一)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凡具有享受高龄津贴资格的老年人,可由其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济南市80-99周岁低保老年 人高龄津贴申请表》。老年人因身体原因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子女代为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从下个月起发放高龄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资金发放
高龄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可参照低保金发放形式与低保金同步发放,分别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