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普智慧党建自助服务终端
政策法规
孤儿保障办法
关键字:孤儿保障办法

孤儿保障办法

 

(一)保障对象:

孤儿保障的对象是指济南市户籍、未满18周岁、失去父母或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孤儿),包括以下人员:

1.福利机构内集中养育的孤儿或弃婴;

2.社会散居孤儿;

3.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和暂时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

4.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

5.父母受艾滋病影响、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

(二)审核审批程序

     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由孤儿监护人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并出具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

1)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2)根据孤儿致孤原因,提供下列对应的材料:

 ①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②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③父母双方均服刑的,须出具法院刑事判决书。

      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证明。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填写《济南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三)保障标准:

每人每月1120元,半年发放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