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费用减免补助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政策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74号),对2017年1月1日以后身故的我市居民给予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
一、范围及标准
对2017年1月1日以后身故的我市居民(具有我市户籍或持有我市居住证的人员)火化的,一次性减免基本殡葬费用630元,因特殊情况在外地火化的,以及不实行火化政策的少数民族居民,一次性补助630元。
二、办理程序
减免补助实行属地管理,办理程序如下:
(一)对在我市火化的人员,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身故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和遗体火化证明,填写《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申请表(一)》(一式二份,殡仪馆、民政局各一份),交办理遗体火化的殡仪馆审查。
殡仪馆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在遗体火化证明上加盖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专用章,给予减免630元费用。
(二)对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等特殊情况在外地火化的我市户籍居民,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身故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和遗体火化证明及火化等缴费票据,到户籍(居住)地所在镇(街道)民政部门填写《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申请表(二)》,办理申领补助手续。
镇(街道)民政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在遗体火化证明上加盖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专用章,发放补助630元费用。
(三)对不实行火化政策的少数民族居民,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身故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村(居)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到户籍(居住)地所在镇(街道)民政部门填写《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申请表(二)》,办理申领补助手续。
镇(街道)民政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死亡证明上加盖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专用章,发放补助630元费用。
另外,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在殡仪馆火化的仍按济民发〔2010〕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