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根据《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年11月27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第四条:“归侨、侨眷身份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依法确认。”
二、相关身份定义
1、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 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2、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3、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1)“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2)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华侨。
4、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1)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2)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本条第(一)款。
三、办理材料
办理归侨侨眷身份证均需填写《归侨侨眷身份证审批表》一式三份(反正面打印)、1寸彩色照片4张,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归侨身份的认定:
华侨本人要求身份认定的,回国定居后,可到户籍地县级侨务部门申领归侨证。
归侨身份认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回国定居且具备华侨身份;
(2)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
申领归侨证需递交以下资料:
(1)本人的护照和原住在国的居留签证正本及复印件、或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公证或认证(原件);
(2)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清单和回国定居地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身份)证明、或居民户口簿;
(3)自愿放弃国外居留权的书面承诺;
(4)受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出具的其它证明。
如果本人是多年以前已经办理完成落户手续的,可以提供户籍机关提供的户口是从国外回国落户的证明。
归侨身份认定应当由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华侨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除应当提交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2、侨眷身份的认定:
(1)侨眷身份认定的,应当提交包括关系人系归侨、华侨或外籍华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关系人为归侨的,需提供归侨本人的归侨证,出生地为国外的也可。
关系人为华侨的,需提供中国驻国外使领馆的公证书以及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证的复印件、护照的复印件。
关系人为外籍华人的,须提交外国护照复印件及当地护照管理部门或合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护照属实证明文书原件。
(3)街道、乡镇或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